参保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外转院为1800元。

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临时外出急救在异地住院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或按规定办理市转诊手续的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转外省的报销45%,其它原因在异地住院的报销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