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标志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职业年金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补充养老,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职工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二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留住人才,促进人才流动。

一、职业年金参加人员范围

参加职业年金人员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非编制内人员无法参加职业年金,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企业年金,为劳动合同人员开设企业年金账户。

二、职业年金缴纳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三、职业年金基金的构成

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构成。

四、职业年金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职业年金都计入个人账户。

五、职业年金属于强制性的

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也就是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而企业年金是非强制的,是否设立或缴纳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自行决定。

六、职业年金可无条件转移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2)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3)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4)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而企业年金,企业职工流动时转移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须工作5年以上等。

七、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

(1)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一次性领取,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按月领取,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