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泉州市海域捕捞渔船休渔作业的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伏休期间,所有休渔渔船须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对于严格在5月1日至8月16日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规范管理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还将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