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是县级市,汕尾是地级市

县级市的行政级别和市辖区、县等县级行政区平级,一般由地级行政区代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海丰、陆丰均属粤东江专员公署管辖。

198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海丰、陆丰两县的行政区域上设置地级汕尾市,并析海丰县南部沿海的汕美、红草、马宫、东涌、田墘、捷胜、遮浪7镇建置城区,汕尾市管辖城区、海丰县、陆丰县(1995年1月19日陆丰撤县设市)、陆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