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于取得收入后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