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至1955年夏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阶段,主要是在工业中采用委托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在商业中委托经销、代销。

国家通过各种合同,在原料供应、产品生产计划、销售及价格上控制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性质不变。在企业利润分配上实行“四马分肥”,即所得税30%、工人福利15%、企业公积金30%、资方股息红利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