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