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 因同辽宁省新民县重名,国务院(时称政务院) 为了便于管理,遂将海南新民县,以其治所之地名屯昌镇,更名为“屯昌县”。屯昌县人民政府的驻地在屯昌镇。1958年12月与定安县合并,称定昌县。1961年5月,屯昌与定安分县,恢复屯昌县。1950〜1988年3月,屯昌县隶属广东省海南行政区1988年4月海南建省,屯昌县隶属海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