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全省犬类限养区养犬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第三条 对限养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限养区的限制养犬管理,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会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部门是限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