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财政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