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例: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81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4.3.27—2014.3.27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例: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4.3.27—202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