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高新区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国务院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定的15%的税率征收。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二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二、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