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交通辅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穿着统一配发的制服,带齐防护装备,佩戴全省统一式样的工作证。交通辅警在非工作时间、非从事辅助民警执法活动期间不得穿戴制式服装和持有辅警证件。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第二十条交通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使用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