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5月6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补偿两部分构成。其中:

1、土地取得成本

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合法转让价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印发施行前(2022年1月1日前),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2022年1月1日(含)后,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不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

2、土地增值收益补偿

由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计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按五级累进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增值收益未超过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补偿。

(2)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0.5倍,未超过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补偿。

(3)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1倍,未超过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补偿。

(4)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2倍,未超过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补偿。

(5)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