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滥用诉权分为滥用起诉权和滥用具体程序权利两种形态,前者的典型表现为同时申请多种行政救济、针对不可诉的同类行为多次起诉、针对已决案件多次起诉、针对同一机关的不同行为和其他机关的类似行为纠缠诉讼后者主要表现为滥用申请回避权和怠于行使具体的程序权利。

滥用诉权的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程序滥用的行为,造成妨碍正常诉讼秩序并给他人带来负担的结果。

滥用诉权的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而违法。

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在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应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的适法性审查对于“滥用起诉权”的行为,应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对“滥用具体程序权利”的行为应扩大妨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并由过错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