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后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