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 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 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 责放射源的放射性

2、

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 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

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