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共同纲领》为施政纲领。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宪法规定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