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入学管理规定:

一、向所在地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适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

4月3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三、《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4.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5.预防接种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