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工程学院,学校代码为11319,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具有学士、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现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工学为主,文学、经济学、理学、农学、管 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高等院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 校。

第四条 学校201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