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标准: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对本办法出台施行之前已申报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即:每月419元/月(养老保险补贴289元/月、医疗保险补贴130元/月)执行,直至三年期满。本办法出台施行之后新申报的人员暂按每人125元/月(养老保险补贴为88元/月、医疗保险补贴为37元/月)执行。以后根据实际申报补贴人数,在资金可承受范围内,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