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为初中1250元(625元/期),小学1000元(500元/期)每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分两个学期发放。

(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为初中625元(312.5元/期),小学500元(250元/期)。每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分两个学期发放。

(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对象,是指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1、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有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学生(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残疾,证明材料,持有残疾证)

3、农村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4、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城市特困救助学生(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救助学生)

5、孤儿(分两类,一类是法定孤儿。一类是事实孤儿。证明材料,两类孤儿均持有特殊儿童供养证)

6、烈士子女(持有烈士证)

7、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