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初次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不超过5年。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3个月前分别向南京市住保办和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保障条件准予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新就业人员承租期与续租期累计不超过4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一楼

电话:025-847845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