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利),属于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股利),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