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兴国土地法:

一九二九年四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在那里制定和颁发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基本介绍:

把《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七月在上杭召开的中国共产党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闽西土地斗争的经验,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其中规定,“没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随即分配于贫农”。“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田地以乡为单位,按原耕形势,抽多补少平均分配”。

后来闽西又提出“抽肥补瘦”的办法。这些规定都是正确的。由于正确的政策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闽西出现了“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势。在很短的时间中,在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纵横三百多里的地区内,解决了五十多个区、五百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六十多万人得到土地。

广大农民欢天喜地,积极从事生产,粮食产量增加,生活也得到改善。一九三〇年初,红四军由闽西到赣南。二月七日毛泽东在吉安陂头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批判了江西省委巡视员江汉波阻碍土地斗争的错误,决定一要“分”,二要“快”,端正了赣西南土地革命的方向。二七会议后,赣西南土地斗争蓬勃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