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普通法以判例法为特征,最初是由英国皇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它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和地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是指法院先前对具

体案件所作的判决,毫无疑问,在所有文明国家都存在这种判决,而且,判决一

经生效,便对该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项判决还具有

特殊的意义,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

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从而每一类相似的案件判决都形成了前后相联系的链

条。但联系这种链条的要素并不是判决本身,而是判决中所含蕴的法律规则。它

是先前同类判决中所含法律的继续,又是未来类似案件判决的法律基础。通过这

种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