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即公安机关的本质特征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1、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

2、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英文: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维护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中国在内,世界上有少数国家这样称呼,国际上一般统称“警察”。“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