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和县(市、区)要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