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