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出纳不兼容出自《会计法》第37条。

《会计法》中对出纳的职责规定了限制性的条款。即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会计开票,出纳收付款),出纳与会计不能一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