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