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公约做了如下规定: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条)。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8条)。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第9条)。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第10条)。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第11条)。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条)。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13~15条)。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条)。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第18条)。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第20、21条)。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第23条)。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条)。

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第30条)。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