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成绩,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选修课和体育课采用通过、不通过计成绩。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口试、实践及过程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依据第四条及《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公约》,按照《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实施办   法》执行。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核。  

第十六条凡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统  

一安排进行补考,实践课程及项目课程不及格直接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新选择此课程或另选。凡必修课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学生本人提出重修申请,进行课程重修。课程重修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凡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只计60分重修的考核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标注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在学生年度考核评优及综合排名中按60分计。  

学期(学年)末根据学生获得的学分数,决定学生升级与留、降级。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升级与留、降级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院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完成情况计1~2学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校二年级学生选择应征入伍,参军经历可折算跟岗和顶岗实习学分,按照正常规定的修业年限毕业,学院不再负责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直接进入  

重修: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达到或超过该门课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实训课程,未完成规定的实训任务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应当填写  

《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补考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缓考及格者,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应当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  

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写出检查,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成绩合格按60分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落实《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考试、就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将守信和失信登记表装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休学创业复学的、退役后复学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对于单独招生、五年制高职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转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3、对有创业要求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创业需要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一年级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 

2、休学学生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如报考其他  

院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1、学生所获得必修课程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申请的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二年,按规定不能继续休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的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8、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10、因严重违反学院纪律规定和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应当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在学信网上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伤)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学院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通过参加毕业后大补考,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院、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院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个性化寝室管理。学生应当遵守《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自愿组合,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院每学年开展各类奖学金评比,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德育示范生”等评选活动,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根据情节轻重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院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制度,报招生与学生管理处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