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义务兵役制度

中华民国义务兵役制度,即中华民国时期的义务兵役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民国义务兵役制度

民国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中华民国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18~35周岁为甲级壮丁,36~45周岁为乙级壮丁,独子免征,公务员缓征壮丁凭票抽签,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中签者应征(称抽壮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