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颁发的规章。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00年10月31日以55号令 颁发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条款经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