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但可转让

(2)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3)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虽大多数的借贷也是为了经济的目的,但有的借贷是无偿的

(4)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

(5)投资的来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贷资金借贷一般是有支配权的所有物

(6)投资形成的形态有多种,一般为真实资本或金融资本而借贷则为所有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对出借者来说是所有物的暂时消灭

(7)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