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工作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分类管理、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的思路,通过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