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