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由于各省城市交通情况不同,故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也许有区别。

公共交通站点,要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转乘的情况设置。市区站点距离一般在五百米左右,郊区应按照沿线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集镇的分布,合理设置。市区起点站和乘车人数较多的集散站点,可设候车亭、廊和护栏,郊区起终点站可设候车室。起终点站的设施,规格要统一,线路站牌要有明显标志,标明全线站点、行车方向、本站站名和首末班车时间。公共交通车辆要有线路牌和腰牌。出租汽车要有出租标志。

乘客乘车要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汽车时须在站台或者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按顺序排队依次上车,先下后上,不得翻越栅栏抢上抢下,对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乘客应给予优先上车、让座的照顾。

(二)提倡文明乘车,不准拦车、扒车、挂车、追车、爬窗强行搭车、抛物打车不准辱骂殴打司机、售票员车辆中途故障、发生事故或火灾停驶时,要听从司机、售票员的指挥,不准擅自开门强行上下到达终点时,必须全部下车,不准乘回头车。

(三)注意安全乘车,车箱内禁止编织衣物头部和手臂不准伸出车外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烂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乘车乘客携带易碎物品,应当妥善包扎管理,不得有碍其它乘客,物品损坏,由携带者自行负责。

(四)要爱护车辆设备,不准脚踏座席,不准占据和在座席上放置物品或躺卧。

(五)保持车箱卫生,不准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等杂物。不准向车外抛物。

(六)赤脯者、衣服严重油污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和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七)不准在车内大声喧哗、打闹、斗殴、播放录象。

(八)行车中不准与司机谈话,非本车司机不准在驾驶室乘坐、上下。

(九)乘客在车内拾得钱款、物品,应交售票或调度室,不得自行处理。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以向车辆调度室或司、售人员查询认领。

(十)乘客之间在车上发生争吵,售票员应予劝阻,导致伤害或乘客被盗等问题,应由乘客本人负责。

(十一)车上发生重大案件或其他紧急事情时,司、售人员可以决定将车越站直接开到公安司法部门、调度站或能处理问题的地方,乘客应积极支持,并主动协助维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