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