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行政村范围内实施联动改造

1、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与工改工、工改公、工改农、工改商项目实施联动改造。以土地出让面积计算,与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联动改造的项目不低于以下比例:

工改居∶工改工=1∶1工改居∶工改公=1∶0.8工改居∶工改农=1∶0.5工改居∶工改商=1∶1.5。

2、集体土地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联动改造的,允许原土地权属人缴纳抵扣款,专项用于扶持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按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的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分镇(街道)确定如下抵扣标准:桂城、大沥、里水70万元/亩狮山50万元/亩丹灶、九江、西樵40万元/亩。

3、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项目,无需进行联动改造,也无需缴纳抵扣款。

(二)联动改造条款调整适用规定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南府办〔2019〕9号文第四十三条关于联动改造的规定不再执行。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批准实施联动改造的项目,包括已批准单元计划、已上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已收储并含有联动改造内容的项目,继续按南府办〔2019〕9号文第四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