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离职证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作用大抵不外乎两点:1、作为下一家就职单位的入职凭证2、因有效的内容向有关部门领取失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依法合规地出具“离职证明”。

但在实践中,涉及“离职证明”常因以下四个问题,导致离职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1、迟开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纠纷”

4、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离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