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全国社保基金”)成立16年来,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其性质、定位、投资运营、监督、法律责任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条例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