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此外,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