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经济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