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义务教育法》制定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