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体系,制定本细则。

2、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各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申报受理工作。

认定范围、标准和条件

1、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为四类: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

2、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对象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其中,新引进人才来郑工作时间须在两年以内,新培养人才取得符合分类认定标准的业绩时间须在两年以内。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列入认定范围。

3、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用人单位是郑州市属事业单位和在郑州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并在郑州市纳税的企业(含社会组织)。

4、 创新人才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并每年缴纳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或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才。创业人才指在我市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在郑纳税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不含技术入股)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