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不满1

千伏

1千伏至

10千伏

35千伏至

110千伏

110千伏至

220千伏

220千伏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00

0.485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30

0.515

三、商业用电

0.860

0.845

四、非工业、普通工

业用电

0.570

0.555

五、大工业用电

0.520

0.505

0.49

24.00

16.、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170

0.155

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

2、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主要用于补贴城乡路灯照明电费,专款专用。

3、种植业生产用电,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5元执行。

4、丰水期冶炼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38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8分),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5、本表摘自《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永定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批复》。(闽价〔2004〕商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