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其正常作业,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