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租赁型人才公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用人单位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历城区。

2、用人单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数量遵循以下原则:

(1)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5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最多可申请2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30套其他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3套。

(2)经省市发改委认定、在我区筹备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或者经我区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租赁套数。

(3)驻地高校、科研院所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综合考量高校院所对历城的经济贡献、科技贡献、人才贡献等因素,讨论确定租赁套数。

(4)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为符合历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高端装备、物流贸易、区域总部(包括国企、金融、能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领域企业。

3、申请入住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实际居住人本人及家庭(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及子女)在本市无任何房产,五年内在本市无房产交易。

(2)不是本地户籍的,须持有《山东省居住证》,在济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并经单位同意。

(3)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4)人才本人须经过历城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